遵市農提復字〔2016〕15號 簽發人:何鍵
遵義市農業委員會對市政協四屆五次會議
第45237號委員提案的答復
田景權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打擊漁業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漁業水域環境和魚類資源》的提案收悉。感謝您對我市漁業工作的關心和支持?,F就提案提出的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我委收到提案后高度重視,經過深入調研和多方征求意見,起草了《遵義市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漁業違法行為的通告(代擬稿)》,擬報市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印發實施。該通告對打擊漁業違法行為,保護漁業水域環境和魚類資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將對我市漁業資源保護起到積極作用。
再次感謝您對我市漁業工作的關心,希望今后繼續得到您的更多關注和支持。
附件:遵義市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漁業違法行為的通告(代擬稿)
2016年8月9日
(公開發布)
(聯系人:市農委漁政站;聯系電話:23139685)
抄送: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提案委。
遵義市農業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發
共印 5 份
附件
遵義市人民政府關于
嚴厲打擊漁業違法行為的通告(代擬稿)
為依法保護我市漁業資源,維護水域生態環境,嚴厲打擊電魚、毒魚、炸魚等漁業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貴州省漁業條例》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嚴禁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違法方式捕撈,嚴禁任何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一經發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規定,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沒收電魚機、毒魚藥品、爆炸物、非法捕撈物資、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非法買賣和制造電捕工具、毒魚藥品、爆炸物、非法網具等禁用漁具。對非法制造、銷售上述物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禁使用違法漁具漁法從事捕撈作業。凡在天然水域使用鸕鶿捕魚、燈光誘捕、滾鉤、迷魂陣、花藍、魚樁、豪網、鋪蓋網(跳網)、地籠網等違法漁具漁法捕撈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鸕鶿。
四、對從事禁用漁具廣告、禁漁期虛假宣傳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五、每年3月1日00時至6月30日24時為禁漁期,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庫為禁漁區,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六、凡拒絕、阻礙漁政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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