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遵義市農業農村局農業財政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業財政項目管理,嚴格在項目儲備、項目申報、項目審批、項目實施、項目監管和項目驗收等環節的管理,我局起草了《遵義市農業農村局農業財政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修改意見或建議的請于6月9日前反饋至我局。聯系電話:27588039,郵箱:517941230@qq.com。
附件:遵義市農業農村局農業財政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2021年5月25日
遵義市農業農村局農業財政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市農業財政項目管理與監督,充分發揮農業財政項目的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項目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管理法》《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貴州省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黔財農〔2020〕242號)規定,結合遵義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遵義市農業農村部門歸口管理的農業財政專項、農業基本建設等項目,以及上級授權管理的農業財政項目。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業財政項目管理包括項目儲備、項目申報、項目審批、項目實施、項目監管和項目驗收等。
第四條 農業財政項目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機制,堅持“誰申報、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市農業農村局成立農業財政項目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農業財政項目的管理。所有農業財政項目的申報、評審、批復、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實行領導小組下的部門管理負責制,相關業務部門和單位歸口負責。涉及項目的重大事項由領導小組確定。
第二章??項目儲備
第五條??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國家或地方產業政策導向編制本轄區農業發展建設規劃,建立農業財政項目儲備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項目儲備庫建立后,項目申報原則上從儲備庫中優選。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符合國家、省和市農業財政項目投資申報指南規定條件,具有法人資格的農業企業、事業單位、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均可申報農業財政投資項目。
第八條??項目申報必須符合國家、省和市農業產業政策、產業發展規劃、財政資金投資方向和相關管理規定。
第九條??項目申報實行屬地申報管理原則。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自愿申報,根據項目申報要求提交項目申請書、申請表、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申報材料,經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其項目真實性、合法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后統一向市農業農村局歸口的單位或部門申報。申報國家、
省級項目需市級推薦的,由市農業農村局歸口的單位或部門審核后再行文上報。
第四章 項目審批
第十條??項目審批時要結合全市農業產業發展現狀和規劃,重點考慮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條??市農業農村局相關部門或單位對擬申報項目應向局分管或主要領導匯報。
由市級評審、批復的項目,經領導同意后成立專家組進行評審,行業主管單位或部門根據專家組意見下達批復。
重大項目和技術標準要求高的項目,可按程序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組織相關專家評審,并由第三方機構出具專家評審意見,相關單位和部門依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家評審意見下達項目批復。
第十二條??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審批。
(一)不符合農業財政項目投資方向或建設內容要求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夠或未按規定程序申報的;
(三)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存在嚴重缺陷的;
(四)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管理粗放混亂的;
(五)申報主體有失信記錄的;
(六)以往實施的項目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和未通過驗收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項目管理情況的。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執行項目批復方案,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時限等。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內容涉及政府采購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地方政府或各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是項目檢查、驗收及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項目一經批準,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復文件執行。原則上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調整;確需調整的,嚴格按照“誰批復、誰調整”的原則,報原批復單位批準。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實施主體對計劃執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擅自變更建設主體、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規模,以及出現擠占、挪用、截留、滯留項目資金等問題的,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約談)、停止安排新建項目等措施,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項目監管
第十七條 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項目公示制及竣工驗收制等。
第十八條??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管理直接責任人負責監督項目實施,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市農業農村局相關部門或單位要對歸口項目加強監督檢查,按要求及時匯總上報歸口管理項目的實施進度、存在問題、典型經驗和成效。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法人)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承擔項目日常監管責任。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本轄區內直接投資的農業項目建設負領導責任。
項目單位的法人代表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績效管理及建成后的運行負總責。
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項目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等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所承建項目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收集、整理、歸檔項目批復方案、招投標文件、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宣傳活動等反映項目建設成果的文字、圖片和聲像資料。檔案應認真梳理、分類立卷,裝訂成冊,有條件的要建立電子檔案,項目檔案整理完畢應及時交項目主管部門存檔。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資金管理要做到專賬核算、專人管理、??顚S?。項目支出內容必須真實、合理,符合項目實施方案的支出內容。資金支付除農民工工資外,原則上杜絕現金支付。財政資金投入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須由縣級及以上審計部門或具有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50萬元以下的項目須出具真實、可靠的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二條 農業財政項目嚴禁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按照中央、省、市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相關要求,全面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施工承包單位要建立用工管理臺賬情況,并與所招用的農民工開展用工實名登記。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項目管理有關要求認真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工作。項目監管單位對工序復雜、技術標準高、投資額度大的項目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項目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所實施項目,經驗收合格后要及時做好項目移交和管護,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簽訂管護協議,落實管護主體或管護責任人,明確管護責任,確保項目發揮作用。
第七章??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除上級明文規定直接發放給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的補助類項目不需驗收外,農業財政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項目實施完畢后,由施工方、監理方和設計方對項目實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項目報經項目主管單位組織本級有關單位或相關專家對項目進行復核驗收,驗收合格的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申請項目審批單位進行驗收。對工程量大、技術標準高的項目,審批單位可以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工程復核或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由批復單位下達項目驗收意見。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達到下列條件的可申請竣工驗收:
(一)完成批復下達的各項建設內容,并撰寫完成項目總結;
(二)項目建設質量符合項目建設的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要求;
(三)提供審計報告或財務決算報告;
(四)各種財務資料、文件檔案等齊全;
(五)項目驗收要求完成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需提供以下主要竣工驗收資料:驗收申請、項目建設(實施)工作總結(含資金管理和使用總結)、縣(市、區)級項目主管部門驗收意見(工程竣工復核報告)、項目申報(來源)文件、項目實施方案批復、項目資金指標文件、招投標資料、施工設計圖、竣工圖、政府采購等各類合同(協議)、建設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字(圖片)資料、財務資料、項目竣工審計報告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項目驗收原則上執行分級負責制。財政投入資金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由市級組織驗收,財政投入資金5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組織驗收后報市級、省級備案。需省級以上驗收的項目,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初驗,驗收合格后提交市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復核驗收,復核驗收通過后,將復核驗收通過的項目提交省農業農村廳驗收。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遵義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其他政策性投資的農業項目可參照本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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